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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首席評論制訂大學章程,就應納入立法程序
  □熊丙奇
  我國第一部專項高校立法——《深圳大學條例》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,並擬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立法。據稱,此次立法是要釐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權力的邊界,最大限度實現深圳大學招生、學科設置、經費開支、人事招聘和待遇等依法獨立高效運行。
  與此同時,教育部核准發佈了北大、清華等9所高校章程。根據北大章程,該校首次創設監察委員會。該委員會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具有檢查權、調查權、建議權、處分權。
  為何深圳大學條例要通過立法程序,而北大等高校的章程卻只是學校內部起草,提交主管部門核准就發佈?有輿論認為,條例是法律概念,而章程主要是學校內部管理規章。其實,深大條例從其涉及的內容看,就是大學章程。我國所有大學的章程,都應該納入立法程序。北大等高校的章程,按照目前的程序制訂、發佈,很難成為大學依法治校的憲章。
  在國外,大學章程的制定,通常有兩種途徑,一是學校獲得辦學自主權(特許)之後,由學校理事會制定,是大學依法自主辦學的法律依據;另一途徑是,由大學舉辦者所在立法機構立法,明確舉辦者和辦學者、教育者、受教育者的權責。對於尚未獲得充分辦學自主權的大學而言,通常適合採取後一種途徑,因為作為校方,在未獲自主辦學授權時,是很難要求舉辦者給予學校辦學自主權的。
  我國大學就屬於後一種情況,目前,我國的大學並沒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,雖然1999年施行的《高等教育法》明確規定大學有7項辦學自主權,但這些自主權至今沒有落實到大學身上。2010年頒佈的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《決定》,都重申要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的改革,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。而制定大學章程,被視為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,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內容。
  只有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大學章程,才能有效界定舉辦者和學校的關係,對於政府出資舉辦的公立大學來說,尤其如此。在政府與學校關係方面,必須通過立法的方式,明確政府有哪些權力,學校有哪些權利,政府部門不得越權侵犯學校的權利,學校的權利被侵犯,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救濟。由學校自己制定、再提交給政府部門審批的章程,通常只是對目前行政治校框架的進一步確認,而不是打破原有權力結構進行重構。在學校內部治理方面,當前,大學內部行政權掌控著教育權、學術權,教育和學術事務都由行政一把抓,要改變這一情況,也需要開門立法加以解決。
  概而言之,國立高校的大學章程應由全國人大討論、審議,省立高校的大學章程應由地方人大討論、審議,私立高校的大學章程則由私立高校舉辦者所在地地方人大討論、審議,如此,大學章程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學憲章,所有與大學辦學相關的機構、人員,都必須遵守。而制定大學章程的過程,也是推進教育去行政化改革,建立大學自主辦學主體地位的過程。由此希望深圳大學條例能切實納入立法程序,其確定的政府和學校的關係,學校內部行政、教育和學術的關係,也能給我國其他高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做出示範。
  (作者為知名教育學者)  (原標題:制訂大學章程,就應納入立法程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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